这个为什么背书人没有付款义务,不是背书人都对票据承担责任吗?
王宇
于2019-03-21 15:20 发布 2332次浏览
- 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3-21 15:24
您好,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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