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小刘老师

职称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21 21:49

你好,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简易注销,清算表你可以直接去问窗口工作人员就可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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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你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简易注销,清算表你可以直接去问窗口工作人员就可以哦
2019-03-21 21:49:52
你好,登报,公告注销,出具清算报告,然后注销税务,工商
2017-04-24 16:55:33
您好,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住 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担任。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所有   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盖章)
2019-08-22 09:54:41
你好!那个清算报告都填零就行,那个股决议工商局那有范本的。
2017-10-25 10:47:21
您好,请按照以下文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2018〕14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741360/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2019-05-14 2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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