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售卖产品,货是总公司供货,可以先不付货款,待货销售出去再与总公司结算。想三个月后再结算货款,那前三个售卖商品开发票,入账什么的没有影响吧?这样做会违返什么税法,会计制度吗
谭玲莉
于2019-03-22 18:30 发布 80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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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不支付要做购入的分录,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
2019-03-22 18:26:54
同学,不违背,这是总分公司常规操作
2019-03-22 18:32:19
同学,你好,开发票时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复核人处填写总公司主管也是可以的
2020-04-11 10:23:55
如果都是总公司的业务,只是付款是分公司付的,分公司可以把这个钱作为代付款寄到其他应收款科目!
2019-12-13 11:31:08
那就让总公司给你们钱就写了
2019-12-13 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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