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3-26 09:31

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朴老师 解答

2019-03-26 09:35

境内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8号公告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2014年9月1日,下同),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境内居民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有境外所得的,应同时申报境外所得,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并附送以下纳税资料: 
     (1)针对境外机构、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3)境外所得境外完税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资料。 
     境内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境内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境内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追问

2019-03-26 09:38

老师,人是中国人,但是资金在国外,投资也是中国企业非外国企业!如何规划税收可以少些

朴老师 解答

2019-03-26 09:41

你好,这个需要找当地的税务筹划公司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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