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2-28 09:10

新办企业在开办期有银行利息收入如何记账?谢谢

文艺的龙猫 追问

2015-12-28 12:03

老师,那这个开办费的确认截止日期是一般是怎么来确认的呢?比如我们公司12月成立,但12月就有开票有收入了,在这期间发生的刻章费、打印机费、员工社保费、工资等的一些费用还可以记入开办费吗?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27 22:07

你好!你指的是工资吧,如果是工资是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28 10:20

你好!冲减开办费用就可以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28 13:49

没有很明确的说法,按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先在开办费科目下归集然后转入当期费用。看看下边的文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分别对筹建期进行了定义,以后依据老法又分别出台相关解释,但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这些文件应为废止文件。
目前税务上仅有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可见筹建期截止日应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但对开始日暂无有效文件明确。
另:(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式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我还不能确定此文件是否仍就有效)。但此文件仅仅规定了外资企业。
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同时,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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