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3-31 16: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需要缴纳印花税。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