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丁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4-04 12:45

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4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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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4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2019-04-04 12:45:11
https://www.acc5.com/news-shiwu/detail_110187.html 同学你看一下这个说明,里面有说明,是学堂官方的说明
2019-10-15 20:04:36
要看你是否账面分期计提折旧的资产,选择在税务上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你账面加速折旧了,税务上只能分期折旧的
2019-07-11 17:46:41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应包括资产名称、购置日期、原值、净残值比例、折旧年限、减少折旧数量与折旧金额等内容。 2. 首先,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日期和折旧年限,确定资产折旧的基期;其次,确定各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采用的净残值比例;然后根据净残值比例计算出减少折旧数量和折旧金额;最后,将上述内容填入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中。 拓展知识:在采用加速折旧法时,实际折旧额要大于或者等于税前折旧额,否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此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可用于特殊用途折旧和工程量产品的折旧,一旦实施加速折旧的优惠,则只能按照加速折旧法折旧,不得改变。
2023-02-20 12:29: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怎么填?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2.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2019-07-11 1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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