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8月1日“营改增后”客运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和客运车辆一道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未分开核算,是按“陆路运输服务”还是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如果分开核算,客运车辆出租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运输经营权出租可否征收营业税?如果采用是承包形式呢?
轻松的小白菜
于2014-09-22 08:40 发布 942次浏览
- 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4-09-22 10:29
客运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应该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未分开核算,是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相关问题讨论
客运企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应该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未分开核算,是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分开核算,分别纳税。
2014-09-22 10:29:46
您好,这个要看合同约定
2022-03-25 16:51:09
你好,请问你具体的问题是?
2016-11-24 11:15:01
你好,需要按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才是的
2018-09-25 10:54:18
不能这么理解的
用于生产经营的还是可以抵扣
如果是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是不能抵扣的
2016-03-30 13:53:4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罗老师 解答
2014-09-22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