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4-08 0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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