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4-10 10:43

一般调整如下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税务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3、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2】48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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