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更好地通过“加速折旧”方式实现递延纳税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了“设备、器具”等相关概念、购入时点、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税会处理和相关管理要求。
玲珑
于2019-04-10 20:30 发布 13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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