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江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4-11 09:44

你好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例如:甲向乙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又背书给甲,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因为在正常的背书情况下,乙、丙、丁都属于甲的后手,所以甲实际上是没有前手的。
假设在上面的背书中,丁是背书给乙,这属于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情况,根据规定,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因为在正常的背书中,丙、丁都属于乙的后手,所以乙对丙、丁是没有追索权的,但乙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

星の晴 追问

2019-04-11 09:48

老师我们都不是这两种情况!就是中间背书过程中有一家回头背书了,这对这张票具没什么影响吧

老江老师 解答

2019-04-11 12:00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
极端,如果兑付出现问题,可能会有追索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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