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4-16 12:46
您好
会计师事务所跟会计证没有关系 跟注册会计师有关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四毛呀 追问
2019-04-16 13:37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04-16 13:40
四毛呀 追问
2019-04-16 13:42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04-16 13:45
四毛呀 追问
2019-04-16 13:51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04-16 13:57
四毛呀 追问
2019-04-16 14:27
bamboo老师 解答
2019-04-16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