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汇算清缴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研究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这两张表格的区别是?企业有研究开发支出的,是不是两张表格都要填写?怎么填写?
晓芬~枣子熟了
于2019-04-16 17:09 发布 228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4-16 19:43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应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研究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结合116号文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项目结构,委托外单位研发的支出加计扣除的关键点:1、研发费用由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2、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受托方接受委托而进行研发的支出;3、委托方必须取得受托方就委托项目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明细。
亦即是说,116号文采取“穿透”委托研发合同的做法,不考虑委托金额,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并加计扣除。要是能取得受托方对委托项目研发的费用支出明细,计算加计扣除倒也不是什么难事,难就难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且不说一个“国税发”能不能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明细情况,退一步讲(除非受控的关系)有几个受托方愿意公开自己的成本结构呢,更何况还需要按照归集。再退一步讲,受托方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承诺提供支出明细情况,如何保证支出明细情况的可靠性呢?既然这样,116号文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明细情况明显是对委托方加计扣除设置了实质性障碍。胡说财税在这几年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这样的案例,除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属于受控关系外,其他无一例外因无法取得受托方相关研发项目的支出明细情况而打消委外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119号文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第一款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且只有在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获取顺理成章,也避免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
朴老师 解答
2019-04-16 19:43
朴老师 解答
2019-04-16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