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2018年11月给我公司开回四张增值税普票,我单位人员失误,未交到财务部并且丢失,该供应商2018年12月给我公司开的发票,我公司财务以入账,2019年4月与对方对账时才发现,并且该供应商将丢失的第一联盖章邮寄过来了。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写一个情况说明并且将盖了发票章的复印件放在2018年12月该供应商开回发票中(因为各种原因2018年12月凭证未装订,但2018年以结账处理,无法修改),2019年1月,我在做一张凭证,就是说明发票以开回,财务未记账,补记一笔凭证,这样做可以吗?还是有更好的入账办法?
七夜6777
于2019-04-26 15:41 发布 779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4-26 17:08
可以计入18年,在19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相关问题讨论
可以计入18年,在19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2019-04-26 17:08:25
你好,开票方第一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9-10-24 09:30:24
您好
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019-10-28 22:10:45
可以的
2019-03-29 10:02:56
你好,可以,是可以的。
2020-06-24 15: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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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夜6777 追问
2019-04-26 17:18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4-26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