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哈,我们有好多种产品,其中一种产品去年9月份开 问
同学,你好 那这样的话,你们账上库存会一直有的 答
老师,你好,我企业注册资金已经实缴,现在想注销公司, 问
收到实收资本只需要交印花税 答
老师,一般来讲,勾选抵扣交税后,这笔分录一般附什么 问
这笔业务可以没有原始凭证的。 答
A不同批次进来,每批次价格不同,B不同批次进来,每批 问
同学你好 增值税处理 对于已计提折旧部分,因A损坏导致C不能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按固定资产净值与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增加应纳税额。 厂家按原值退款,企业若之前取得专用发票,应向厂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若未抵扣,则不存在冲减问题。 计价方法影响 先进先出法和平均法会使固定资产C中A部分的入账价值不同,进而影响C的入账价值。 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与计价方法无关,但在退回未使用部分A冲减进项税额时,不同计价方法可能因A的成本不同而有一定间接影响,不过影响较小。 答
老师请教一下,我们公司是做工业气体设备的,在公司 问
取决于出差员工所属部门和目的: 管理部门:计入 “管理费用 —— 差旅费”。 销售部门:计入 “销售费用 —— 差旅费”。 生产部门:与生产直接相关,计入 “制造费用 —— 差旅费”。 研发部门:为研发工作出差,计入 “研发支出 —— 差旅费”。 分录一般是预借时,借 “其他应收款 ——×× 员工”,贷 “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报销时,借对应费用科目,贷 “其他应收款 ——×× 员工”。 答

快递发票的时候 对方说少了一张发票联 只收到一张抵扣联 我们这边需要重开吗?我问了专管 专管就说他们 那边那记账联的复印件入账就好了 但是客户不肯。。
答: 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购方企业如果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中任何其中一份,无须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只凭其中未丢一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原件作记账凭证,复印件作扣税凭证备查。
供应商给我们开的发票,我们这边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丢了!应该怎么处理?
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专票抵扣联丢失,剩发发票联,怎么办
答: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