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陈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5-17 21:03

你好,
“不得对抗的三人”,以合同关系为例,合同是有相对性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的。第三人就于合同与当事人一方发生某些法律关系之后,原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中的约定来否定与第三人的合同。 这是一个理论性的东西,其实很好理解。举个例子来说:甲把自己的电视借给了乙,然后乙再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把电视卖给了丙,当时得是丙不知乙没有处分权得情况下。这个时候乙就于原来甲乙直接得保管合同就是第三人,而这时甲是不可以以电视是他所有而向丙所取的。

美小君 追问

2019-05-17 21:16

也就是甲只能找乙要是吧

陈静老师 解答

2019-05-18 13:30

你好,是的,你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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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得对抗的三人”,以合同关系为例,合同是有相对性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的。第三人就于合同与当事人一方发生某些法律关系之后,原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中的约定来否定与第三人的合同。 这是一个理论性的东西,其实很好理解。举个例子来说:甲把自己的电视借给了乙,然后乙再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把电视卖给了丙,当时得是丙不知乙没有处分权得情况下。这个时候乙就于原来甲乙直接得保管合同就是第三人,而这时甲是不可以以电视是他所有而向丙所取的。
2019-05-17 21:03:23
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意思是:公司登记的文件对外是具有公信力的,丙虽然也是公司股东,但是你们登记错误是你们的事,第三人是可以根据公司登记文件相信公司只有甲、乙两个股东的,丙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自己也是公司股东。
2020-07-22 14:40:23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公司登记的事项保持一致,但是,在出现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该股东不能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2020-07-16 22:32:10
就是如果有其他人也付了钱取得了这个股份,那个人就也有权利
2019-04-21 16:38:42
同学,您好。指不知情的人,他不知道你没变,以为还是原來的人,吃亏了单位要负责。
2019-05-19 23: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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