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光伏公司,有个项目并网后是按合同约定三年能 问
你好,这个是计入在建工程。 完工后入固定资产。 答
因为之前的遗留下来的未开票,现在一下子开了导致 问
你好,这个发票后续可以开其他发票过来吗?或者人工什么的 答
朴老师在吗?有问题请教? 问
你好,朴老师待会才来,您可以等等再来问她 答
更正上一年的个税申报,可以在今年的账和企业所得 问
同学你好, 财务帐处理在25年 所得清算表 直接相关费用科目,不用做纳税调整。 答
公司未建造完成的木屋进行了拆除,这笔费用计入什 问
如果木屋在建造过程中已经部分资本化(即已将其部分成本计入“在建工程”科目),拆除时,需要将在建工程中相关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因为这部分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就被拆除,其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生产运营成本,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会计分录可能是: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在建工程 答

老师:租金收入属于加计抵减政策里的内容吗?
答: 你好! 属于的
我们单位有政策第一年入驻孵化器的可以免租金,但是入驻前需要交上押金,后期评估合格可以免租金,那要是这个企业评估不合格这部分钱怎么处理??是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
答: 你好!做收入(租金收入)更合适一些,营业外收入,有点牵强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2007年以来粮油市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房产税优惠政策
答: 同学你好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地下建筑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并按用途实行50%-80%的计算原值的优惠政策,但“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进行了确定。如江西省的起征点全省统一为1000元(含)。纳税人(个人,下同)的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0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86号)明确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0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孵化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财税24号文件规定: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8号),则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


蒋飞老师 解答
2019-05-19 09:26
若兰 追问
2019-05-19 09:27
蒋飞老师 解答
2019-05-19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