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冒昧想请教个问题:我司员工1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5000元,2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5000元,3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为6000元。我公司工资发放形式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放,发放后次月申报。目前遇到个问题,1-3月实发员工工资合计为16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为15000元,按理是要缴纳个税30元。4月发放3月工资,5月份申报时,个税系统显示累计减除费用为20000元,不需要缴纳个税。请问我这样操作有无问题?打扰您了。谢谢
邓厚芃
于2019-05-20 18:15 发布 1348次浏览
- 送心意
点~玲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5-20 18:49
因为在个税系统是按所属期计算,你5月申报3月份工资个税的时候,实际在系统已经是第4期了,也就是为什么扣除额为20000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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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个税系统是按所属期计算,你5月申报3月份工资个税的时候,实际在系统已经是第4期了,也就是为什么扣除额为20000的原因。
2019-05-20 18:49:11

您好,下个月将这部分多扣的部分补在下个月的工资里面就可以了,账务上多扣的这部分暂做其他应付款,下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冲
2019-05-06 09:42:06

你好; 新公司的 话按照你12月工资 *12计算来判断
2022-02-28 14:48:24

同学,你好
申报全年工资,你只有12月份,就按照12月份申报,不用✖️12
2022-02-28 14:08:41

你好,严格来说应该是填写5000。
2021-11-09 1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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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厚芃 追问
2019-05-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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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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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