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22 10:2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紫藤老师 解答

2019-05-22 10:2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 追问

2019-05-22 11:07

好的。谢谢老师

紫藤老师 解答

2019-05-22 11:12

不客气,如果你对我的解答满意可以评个五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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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贷:其他收益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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