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有一个问题请教。我是一家在达州的公司,员工想买成都社保,因此找了一家成都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乙,合同约定乙只办理以乙公司名义在成都市办理养老保险等另外给付相关服务费,合同约定员工是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有我公司支付工资。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合法,有没有风险,怎样做帐务处理。
冯忠英
于2019-05-23 21:40 发布 952次浏览
- 送心意
宋艳萍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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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该由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 代缴社保和个税,做到三项申报公司一致,你们付服务费。
分录: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2019-05-24 06:03:44
你就是提供监理服务是吗
2018-12-14 10:56:26
你好,是的,但是这样报税要按劳务所得申报
2021-11-11 14:04:05
您好,不可以,需要全申报个税才可以,系统可以比对
2019-01-11 14:19:50
个人与公司签了居间服务合同,劳务报酬税费太高了,那个人并不想交那么多税,所以想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工资形式每月发给他,但是,签合同就要交社保,约定社保公司与个人部分都是他自己承担。但是合同上并不能写明个人与企业都是他负担,不写明的话,公司又怕那个人拿着合同起诉公司。老师,这种问题怎么解决好??
2018-11-30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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