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是出口贸易,以我公司货物出口,货物再经过一中间商发到每个客户手里,那我们不能直接给终端客户签合同,没有直接销售合同行吗?也就是我们签的是与中间商的合同,合同和报关单上的客户名不相符行吗
小飞蛾
于2019-05-24 09:12 发布 95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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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也要是中间商才行
2019-05-24 09:58:11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不需要领取的。
在向海关做出口申报,并通过后海关会向出口企业签发报关单的。
不需要单独领取。
空白的出口报关单可以向当地的海关买,具体在哪里买,可以咨询一下报关行(有的报关行也代买的);出口报关之后海关会退回一联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和退税证明联。
2020-06-08 10:56:55
您好,这个是不影响的,根据您的合同约定
2021-11-27 14:49:21
同学你好,不影响退税,现在的贸易或是跨境的,一般都是在香港注册个公司,在开形式发票时,抬头都是香港公司,但是货运目的地都是海外;
2021-10-27 10:47:23
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2019-06-19 1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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