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里面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怎么填?谢谢。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填我们18年的合计数吗?分配比例是总机构全额缴纳的
Rachel
于2019-05-27 14:30 发布 34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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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何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19-05-27 19:18
1)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分摊计算比例
依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表Al0000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2)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上述分摊计算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上述分摊计算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3)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调整的情形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下述三类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一是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