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5-31 15:56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2.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3.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中:
(1)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业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2)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及扣除标准
(1)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规定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业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资,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由个体工商业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的凭证或单据,在下列比例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3‰。
(11)个体工商业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2)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3)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4)个体工商业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5)个体工商业户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14%、2%和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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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5:56:03
本人经营了一个小店,发票那里税局每月给我2万的限额,现在由于要和其他公司合作,发票有可能要开到3.4万,这样多出来的额度要怎样开? 是到税局买发票还是申请什么的吗?买的话需要多交多少钱?申请的话要怎样申请? 对于这些不太熟悉,麻烦详细些。谢谢
2015-12-12 17:08:23
你好,不可以 也不可以去税局代开 需要增加经营范围才可以开具租赁费发票的
2018-09-18 17:41:48
你好,如果偶尔发生的,可以据实开具,如果经常发生的,需要变更经营范围
2020-05-27 11:15:04
你好; 开这个是在你们电子税务局里面 。 在机构地税务局系统
2021-11-18 1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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