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恒工业设计公司将于 2017年年末收购深圳 H公司持有的的 A、B、 C三家公司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H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的资产状况如下(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 H公司资产简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货币资金 30 30 固定资产 50 70 存货 70 100 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持股比例 45%) 150 250 B公司(持股比例 51%) 200 250 C公司(持股比例 62%) 250 300 资产总额 750 1000 根据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进行收购交易, 深圳立 恒以 H公司为对象增发 800万人民币的股权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请分析: 1、列举两种深圳立恒收购 H公司持有的的 A、B、C三家公司股权的方式, 并分析不同的收购行为能否适用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 明理由。如若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长情的小伙
于2019-05-31 19:53 发布 2028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6-01 11:48
免税合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文件规定,企业合并收购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1],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