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6-01 11:48

免税合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文件规定,企业合并收购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1],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而且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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