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公司按其预计营业额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2万元,否则其超支额须列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交纳所得税。成化公司在当年的5月底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已达10万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将招待费压缩到12万元以内,经理和会计人员商定,以报销劳保用品为名套取现金,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计人员随即从某劳保用品商店搞到几张空白发票,自行编造填列有关数据,共计18万元。会计人员依据这些伪造的发票,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套取现金18万元,全部以个人名义存储,专门用于压缩业务招待费的超支。 请问清查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怎样进行查处?
以梦为马
于2019-06-03 16:40 发布 8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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