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6-04 20:30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优惠执行期自2017年5月起(费款所属期)执行,3年口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起连续36个月计算免征数)。
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仍需向地税机关申报残保金,用人单位如实填写职工工资总额和在职职工人数,金三网税系统识别后自动减免。
条件:残疾人保障金想要减免有哪些条件?

答: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条件:

1、遭受严重灾害如台风、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较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有困难的用人单位。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对特定行业进行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3、因经营造成当年度财务亏损或累计亏损额较大的用人单位。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用人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

5、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减免。

6、由业主本人及其亲属直接经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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