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6-10 11:42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财政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县民政局取得补助收入和乡镇敬老院从该乡镇民政办取得补助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乡镇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是指乡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 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①基本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②项目支出,敬老院项目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院民零花钱等专项资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 乡镇敬老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一条 乡镇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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