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个不明白,有很多合伙人成立XX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比如,赵某,钱某和孙某,赵某既是金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又是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这个怎么解释?赵某不是自营或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吗?实际案例确实有此情况吧
╭★.
于2019-06-10 16:58 发布 1499次浏览
- 送心意
何江何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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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如果全体合伙人同意,他是可以做相竟争的业务的,实际工作中没有人查的。
2019-06-10 16:59:30

亲,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用什么数据建账呢。不好建啊
2019-01-04 08:46:30

这个的话,是可以的哈。当然,合伙企业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0-05-14 09:27:19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2022-03-15 18:20:54

您好,可以以其中一个合伙人的住宅作为经营场地
2017-05-24 08: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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