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方开专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抵扣。但次月甲方在准备付款时发现甲方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要求我方重新开发票。我方由于着急收钱,在未确认甲方是否抵扣的情况下,由我方(销售方)在网上填写了红字发票申请书,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开了正确的发票给甲方(通常发票都交到甲方业务员手中)。但昨天甲方业务员通知说,甲方财务人员在网上对该发票申请了红字发票申请书,并要求我方根据甲方填写的红字申请书重新开红字发票。请问老师,我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怎么处理?我方申请的红字申请表如何处理?后开的正确的发票需要作废重开吗?
随风
于2019-06-21 09:28 发布 1257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6-21 09:44
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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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06-21 09:44:47
需要对方把发票退回给你们,你们这边才可以开红字信息表,之后开红字发票,你联系不上,你直接申请看可以不?申请红字信息表,看显示啥,要是对方认证,会显示对方已认证这个
2020-03-24 17:18:58
您好,发生退货你方开红字信息单,对方开红字发票。不开红字信息单无法开红字发票。不允许抵扣的部分这部分如果用了再进项转出,没用暂不进项转出
2019-05-22 13:35:13
您好,当月开错的发票,未经抄报,可以直接作废: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中需要作废的发票-点作废 跨月开错的专票: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2016-09-01 09:14:30
你好,是的,还没有审核通过
2017-08-31 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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