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方开专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抵扣。但次月甲方在准备付款时发现甲方的名字写错了一个字,要求我方重新开发票。我方由于着急收钱,在未确认甲方是否抵扣的情况下,由我方(销售方)在网上填写了红字发票申请书,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开了正确的发票给甲方(通常发票都交到甲方业务员手中)。但昨天甲方业务员通知说,甲方财务人员在网上对该发票申请了红字发票申请书,并要求我方根据甲方填写的红字申请书重新开红字发票。请问老师,我方已开具的红字发票怎么处理?我方申请的红字申请表如何处理?后开的正确的发票需要作废重开吗?
随风
于2019-06-21 09:28 发布 123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6-21 09:44
如果这张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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