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7-01 16:15
第二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第三条 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并经主管各层的核准及主管会计的会签,送与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应检附。
第四条 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余额,如不以分位为止,应将分位以下的数字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第五条 凡从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借贷双方的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根据项目记账凭证转正。但属于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而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须按期分类汇总填具记账凭证。
第七条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但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6.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者。
7.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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