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19-07-04 09:01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允许部分行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
A、日常采购固定资产、服务等按原会计处理执行
借:固定资产/劳务成本/管理费用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16/6
贷:银行存款 116/106
B、根据当月进项、销项情况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C、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4.2
贷:其他收益——其他
抵减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4.2
银行存款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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