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我们这笔损失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说比照应收账款损失处理,请问下分录是怎么样的?能税前扣除么?
陈奕虹
于2019-07-09 09:21 发布 9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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