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12 10:46

可参考下面的例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可以只凭收据就税前扣除的
那为什么上述例子中的业务就不可以视作“小额零星业务”,以收据税前扣除,并且客户投诉有效呢?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政策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们要注意政策中的有一个 前提条件: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而“XX维修部”一般为个体工商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只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而案例中的“XX维修部”作为个体工商户,不仅要办理税务登记,且不可以享受小额零星支出不开发票的政策。
那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以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最后,再次提醒各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时要牢记满足“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据扣除”的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是不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的哦!

OK 追问

2019-07-12 10:52

???复制的,有具体可以操作的?经验的那种

轶尘老师 解答

2019-07-12 11:01

参照上面的政策啊  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如果不符合 只能凭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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