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何江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7-12 16:42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其他方式

      (一)主体筹划法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时,自然人股东即产生纳税义务,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相较而言,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上,企业转让股权具有相对灵活的空间。而且,以企业为主体可以适用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二)“先分后转”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三)递延纳税筹划法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四)税务架构筹划法

          企业可以通过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税收成本降低。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低税负。公开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案例有:上市公司“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丹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丹贝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广东金刚玻璃”控股股东“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总结

       建议,在实施股权转让前,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的税务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借组外部的税务律师的力量,通过改变投资主体、企业架构等方式,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涉税条款的筹划,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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