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听中级经济法精讲班,第一章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老师视频讲课的时候没有讲上面文字的部分。什么意思?是这段肯定不考吗? 视频里没讲的内容可以不看是吗?
CK
于2019-07-13 20:08 发布 2016次浏览
- 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13 20:11
学员你好,
视频是高频内容,是老师认为的重点内容,老师上课时间有限,只能挑重点难点内容给学员讲解,考试的话,全课本都是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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