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7-15 08:44

你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2009年以后的购入的,可以采用3%减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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