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5号公告,无住所高管人员是不是可以作以下理解:1.无税收协定,根据居住天数判断计算方法 2.无住所居民个人高管,有税收协定,不适用董事费条款,使用雇佣协定或者非独立劳务等协定。3.无住所居民个人高管,有税收协定,适用董事费条款,根据具体协定计算,协定不一定是“无税收协定”的四种计算情形?此外,在董事费协定部分只提到了居民个人,是否意味着非居民个人高管只能使用无税收协定的情形?
一张葱油饼
于2019-07-16 12:42 发布 19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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