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靖曦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7-19 15: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墀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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