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7-20 08:36

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一)各分支机构预缴的比例分配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50%http://www.360kuai.com/pc/9aabee2edec2bc3f8?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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