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董事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请老师解析这题,我不懂这里的人数方面不合法为什么不可开
韦园园
于2019-07-20 14:56 发布 904次浏览
- 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7-20 16:06
学员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主体有三类: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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