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凡凡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07-22 11:50

你好,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一般都是你们账上的应付职工薪酬额,如果是教育经费的话就是工资的2.5%

490471799 追问

2019-07-22 12:14

是实发还是账载?

凡凡老师 解答

2019-07-22 14:19

你好,一般是按实际发放金额来的

490471799 追问

2019-07-23 08:14

什么样情况按照实际发放来?什么情况按照账载来?税法中没有规定死是么?

凡凡老师 解答

2019-07-23 10: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析】
 
  1.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独核算。
 
  2.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
 
  (一)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问题一】某企业在2017年度终了时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60万元(当年计提800万元,实际发放640万元)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截止2018年5月31日未发放,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18年7月1日发放,该如何处理?
 
  【解析】
 
  (1)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之规定,可以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截止2018年5月31日仍未发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之规定,未发生的部分不能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该企业应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未发放的160万元工资薪金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3)如果截止2018年5月31日未发放,但是在2018年7月1日发放,则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后,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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