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出纳,公司资金紧张,挂靠我们公司的钱,领导挪用了。后来被逼没有办法领导让我开了,延期现金支票,后面没有盖章,现在要债的找上门,和我说了一大堆法律责任,说他要是起诉最少判刑三年期。麻烦老师,我到底应该承担多大责任。谢谢
红
于2019-07-22 12:27 发布 1965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7-22 12:32
你好 如果是开的空头支票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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