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陈艺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19-07-22 17:03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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