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对于财政性资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三个条件的,有文件,有管理办法,分开核算,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纳入应税所得,我的理解对吗?望老师指点,谢谢!
小绵牛
于2016-02-03 08:32 发布 2055次浏览
- 送心意
会计学堂陈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
2016-02-03 08:43
是的,你的理解基本上没有问题。
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为: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上述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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