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风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ISA

2019-07-25 09:12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荆晶 追问

2019-07-25 09:13

那2%的有哪些

风老师 解答

2019-07-25 09:15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荆晶 追问

2019-07-25 11:16

老师,六条里面的这个第二条和第三条有什么区别。

风老师 解答

2019-07-25 11:22

2是非试点地区,3是试点地区,两边执行营改增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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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28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39号文)   1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46号文)   1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46号文)   1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5、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财税〔2015〕97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2015年第9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6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36号文附件2)   6、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019-07-25 09:12:58
 你好   是的。  你可以申请的时候抵减预缴的税费的。    
2021-02-04 15:43:16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中,承包工程中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可采用简易征收,开具3%普通增值税发票
2018-12-24 14:28:16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简易征收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6-12-07 22:32:36
第一、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内容为清包工,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第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中,承包工程中部分材料,主材甲方提供,施工单位可采用简易征收,开具3%普通增值税发票。举个例子,在总承包承包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包工包料,那么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其中钢材或者商砼材料由甲方提供,那么总承包单位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 第三、建筑工程中的老项目,可以选择为简易计税。所谓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2016年4月30日(含)之前办理下来的,如果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日期,则按照工程合同日期计算。 需求特别说明的是,施工单位一旦选用简易计税模式36个月内不能变更。此处36个月不能变更,是指该项目不能变更,其他项目不受影响。另外36个月是指自开工日期36个月内不能变更,超过36个月无论项目完工不完工还是可以变更的。 选择简易征收应注意事项 1、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明,建筑劳务合同等资料,到税务机关作简易征收的备案; 2、简易征收方式一经认定,36月内不准变更; 3、选择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其进项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选择简易计税要比一般计税税负低,缴税少。
2018-10-31 08: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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