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陈艺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2019-08-12 13:00
、房企之间转让土地的基本涉税分析 A公司2013年取得土地,账面价值2000万,未开发,拟5000万转让给B公司,双方涉税如下: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此文件,如果公司A土地为营改增前取得,可选择5%缴纳增值税且差额征税;营改增后取得,只能按照11%缴纳增值税,且不能差额。
这里存在一个巨大的争议,5%差额征税时,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的税额按照差额还是全额?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各异,我的理解是可以全额向下游开票,这样方可维持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统一性。
2、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依据此文件,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未进行开发,不能按照转让商品房进行加计扣除计算。具体计算略。
3、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B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对应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并可计入土地成本。
陈艺老师 解答
2019-08-12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