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8-13 16:17

按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发  票。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很明显,价外费用作为销售方的销售额,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当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包括贴息费用、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应缴纳增值税并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  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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