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黄老师-阿顶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8-14 17:55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风铃 追问

2019-08-14 17:56

那为什么是虚开,不是就是真实的业务吗

黄老师-阿顶 解答

2019-08-15 05:36

案例:2000年3月,河南省A公司从税务机关领购100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玩失踪”,河南省B公司销售货物给河北省M公司时,以偷税为目的向A公司购买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B公司的名义开具给M公司,这10份发票B公司未记账。河北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M公司对B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税务分析: (1)B公司的确同M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B公司使用的是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的确是实际销售方B公司,并且其他内容也与实际相符; (4)上例中,无证据表明M公司知道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税务处理: 综上,M公司完全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理念,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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