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阿水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8-24 13:25

学员你好,
关于如何申报:
  《环境保护税法》第10条规定了确定污染物排放量的4种方法和顺序,依次是:



  第一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依《环境保护法》必须安装重点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企业,其纳税申报数据只需抄报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即可。但“自动”也给纳税人带来了新的纳税申报法律风险,如监测设备没有按期进行强制检定、企业和环保部门抄取数据的时段或时点不一致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环保部门向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不一致。

  第二种方法下,如果纳税人申报监测机构出具数据,应留意保管能够证明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等确保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证据,以备未来可能的税务检查。鉴于《条例》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也可以不外聘监测机构,但更需在自我证明“符合规定和规范”上未雨绸缪、留足证据。

  第三、第四种方法对习惯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来说应该是“换汤不换药”了,相当一部分排污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小规模排污企业一直以来都是被动等待环保部门每季度送上门来的《排污核定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载明的排放量计算缴纳排污费。鉴于《环境保护税法》条文中明确了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依然是环保部门规定的,我们理解,“费改税”后,核定排污量依然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所在,虽然主体不同了,程序要求也不同了,但纳税人还是可以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或排污量核定结果进行纳税申报,当然,重要的还是要保存好测算过程等反映申报数据合规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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